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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外的的居住够一定时间也可以申请,我把市*的文件给你:各旗、县、区人民*,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人。�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重新申请。�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量及购买量,确定直接供应或摇号供应的方式。摇号供应的程序,依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95%。多层住宅小套型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过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每种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下的,限购9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限购120平方米以内。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价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经价格管理部门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市发改委和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条购买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办理权属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四年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税费缴纳标准按《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地方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令

(第11号)《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3日市人民*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汤爱军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建设部、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驻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的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负担。�第八条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向符合*条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发放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建设用地储备情况,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房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项目选址原则上在四类地区以外,对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造项目可适度倾斜,不受地区类别限制。�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委托负责招标的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第十二条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四级(包括四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企业自有资金占开发项目投资额的25%以上;(三)近3年开发的房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工程达到30%以上;(四)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核准书》。建设单位凭核准书到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呼政发〔2003〕89号)的要求,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及我市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实行住宅性能认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在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凡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情况证明;(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户型、面积比例、建设标准;(三)开发建设计划;(四)自有资金证明;(五)企业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80%。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最大的单套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第十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和建设单位。�

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构成:(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补偿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本条1—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六)法定*利息;(七)税金和行政事业规费;(八)不超过本条1-4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管理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有关资料。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定价报告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一经核准,建设单位一律不得突破,楼层调节系数代数和必须为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定价的,要履行报批程序。凡未核准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中被*人。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第二十六条申请购房人应当持户口本、所在单位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第二十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购买的,需重新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九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人民*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销售公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二)入围排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三)入围公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第三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多购、套购。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家庭人口3人的可以购买90平方米左右的中户型,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不含3人)可以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大户型。�实际购买面积在限购标准以内的,按核定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价款。加收的差价款由购买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三十三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其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三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交纳有关税费,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印记,同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没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不予登记。�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4年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4年确需*的,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后仍符合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经济适用住房时,除缴纳规定的税费外,还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现*屋评估价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0%的增值收益,分别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取后,房屋权属按普通商品房进行登记。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三十六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令第379号)和《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令〔2000〕第12号)的规定,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行为,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建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第三十九条取得产权证未满4年,擅自以市场价*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第四十条*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料审查和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属各旗县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后另行颁布。�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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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恒大城有公租房吗

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纪要》([2019]22号),我市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启动集中新建公租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项目名称:康居家园公租房小区

二、认购原则:公租房租购自愿,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认购申请,如有虚报、瞒报等方式骗购公租房者,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购买资格,要求其返还已购公租房,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准购人群:通过公开摇号配租,目前已承租公租房并符合居住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不包含定向配租的特定人群和公转廉群体)。

四、准购条件:符合购买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且只能购买目前正在承租的公租房。

五、*价格: 44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按房屋实测面积进行计算。

六、*比例:公租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量的50%,本项目可*公租房共计2067套,按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认购房款的数量计算,售完为止,停售日期将另行公告。

七、公租房认购审批流程:

(一)认购申请流程

1.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到所在小区公租房管理站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公租房管理站地址:本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

2.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到项目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签订《公租房认购协议》,交纳购房款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具交款收据。

交款方式:一次*纳。

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地址:本小区物业办公室

(二)准购审批流程

1.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交款收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保或公积金证明(非本市户籍提供)提交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通过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时,通过公租房*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进行复审,最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住房信息比对并备案,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名单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租房后期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经营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在小区内将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工作期限为二个工作日。

4.经上述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及交款证明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房屋租金及暖气费缴费票据到小区公租房管理站办理租赁解除手续(租金截止日期为审批文件发文日期季度末);不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办理房款退还手续。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购买人接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规定日期去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和公租房权属登记手续。

公租房*后权属登记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已*的公租房将依法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化物业管理范围,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统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享受*补贴。

九、公租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购房人取得公租房产权证书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及银行基准利息进行回购。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

2019年10月21

呼和浩特市房产局网怎么查网签合同

呼和浩特市房产局网网签合同查询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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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是指由于无法面对面或者为了更加方便而在网络上直接签定合同的行为。

网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网签合同一般是各自加盖公章之后互相传真即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

2、网签合同不可草率进行,需要签订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关系。以免上当受骗;

3、个人与单位网签合同一般要找到有一定规模的知名的*;

4、*找个人网签合同要求个人证件齐全并且个人首先履行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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