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地文化归纳

常山租房信息,常山二手房*信息网

常山县2017申请廉租房需要那些条件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成都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常山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并实行统筹资金使用、统一房源管理、分配管理,统筹运营管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标准的确定和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核中存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贯彻实施*、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牵头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房源筹集、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组织落实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产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五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资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情况,*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具体配建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县住建、发改、资规等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装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九条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在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及残联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县住建局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等。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申请原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签署授权核实审查承诺书,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或联络人。

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具有法定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含父母、工作地在本县域范围内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因求学原因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未婚现役义务军人。

下列家庭成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监狱服刑人员;同一户籍内但工作地不在本县域范围内且无实际居住的成年子女;连续三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单独申请公租房保障:已婚(含离异、丧偶)人员;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居民;唯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城镇低保、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等家庭,18周岁以下的该类人员,由其法定监护人或

本文链接:http://www.loijie.com/html/87958579.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