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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气象公众网(广东气象台最新消息)

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从上至下分别为大风(四级)、沙尘暴(三级)、冰雹(二级)、雪

灾(三级)、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

从上至下分别为台风(四级)、暴雨(三级)、高温(二级)、寒潮

(三级)、大雾(三级)、雷雨大风(四级)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针对性防御指南公布包括台风、暴雨等11类灾害

部分信号意义及防御指南

暴雨“橙色”需转移危房居民

暴雨预警信号启用黄、橙、红3个级别,分别为:

*预警: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建议: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橙色预警: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建议: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交管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红色预警: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建议: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大风“*”建议幼儿园停课

大风预警信号启用蓝、黄、橙、红4个级别,分别为:

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需加固临时搭建物。

*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建议:中小学停课,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建议: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时,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沙尘暴“橙色”尽量少骑自行车

沙尘暴预警信号启用黄、橙、红3个级别,分别为:

*预警: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建议:及时关闭门窗,注意携带防尘用品。

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建议:尽量少骑自行车。

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建议: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机场、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大雾“红色”机场高速路暂封

大雾预警信号启用黄、橙、红3个级别,分别为:

*预警: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

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居民需适当防护。

红色预警: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机场、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

今后在电视或手机短信中,市民会看见一些不同颜色的图标符号,那是气象部门在提醒您注意预防某种天气灾害。

*气象局昨天公布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使用。对于不同的灾害性天气信号,还配备了针对性防御指南。

第一批信号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这11类灾害天气。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志,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防御指南不是强制实行

据介绍,“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

在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同时,*气象局还配套发布了针对不同天气的防御指南,如遇到8级以上的大风,建议学校停课。但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只是气象部门对灾害天气研究后,提出的建议,并不是强制实行,“当地*才有权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些防御措施”。

中央气象台首发台风预警

8月24日,中央气象台发出台风紧急警报,今年第18号台风“艾利”将在今天夜间到明天上午在我国福建莆田到浙江平阳一带沿海登陆。这是中央气象台第一次使用预警信号这种办法来发布突发气象灾害的预报。截至24日17时,浙江全省已组织31476艘渔船回港避风,安全转移人员24.9万人。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防洪法》《**突发*应对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确定。

各级人民*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所在地人民*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发送防汛防旱防风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防汛防旱防风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安全知识教育活动,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防御准备第八条本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省人民*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防洪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建设、防洪管理等内容。沿海地区的洪水灾害防治规划还应当包含防御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的内容。

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抗旱组织、应急水源、应急设施、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抗旱物资储备、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等具有防汛防旱防风职责的主管部门,在*有关规划时,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港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以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市、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区人民*应当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以及考核工作机制,提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六条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渔业、海事、港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文、通信、民航、电力、地铁等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纳入*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信息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环境*染、地质灾害、交通监控、农业灾害、森林火险、电网故障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以及对大气、水文、环境、生态、海洋等进行监测的信息和其他基础信息。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技周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生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气象灾害纳入应急救灾演练内容。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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