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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19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以首次注册时间开始计算)且未参加过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以及人文医学等内容。
(二)具体考核内容。
1.执业医师。一般程序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执业类别,专业基础题50题,人文题50题,四新理论知识20题,共120道题。简易程序考人文医学知识50题,四新理论知识10题,共60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
2.执业助理医师。一般程序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执业类别,专业基础题50题,人文题50题,全科医学知识10题,四新理论知识10题,共120道题。简易程序人文医学知识50题,四新理论知识10题,共60道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考核、申请考核结果复核、暂停执业、再次考核(补考)、申请考核结果复核、注销注册等考核程序,具体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通知考试人员。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定考办及考核机构、卫生机构按照职责职能和管理权限及时将考试时间及考试要求通知到每一位应考试人员。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2.请认真逐项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检查自己所填写的执业类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正确。
3.多机构备案执业的医师以第一执业地点为单位报名参加考核。凡不在原单位工作的医师(包括读研究生、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等)应以目前的工作单位报名参加考核。
(三)审核要求及时间。
1.各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应根据文件要求,准确地掌握免考和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并严格审核。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并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对已报名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初审评定,并提交至考核机构。
3.各考核机构应及时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初审评定的已报名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复审评定。
4.经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省定考办审核,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条件的医师,按照一般程序考核;不符合免考条件的医师,按照其审核确定的考核程序参加考核。
(四)考场安排。
各州(市)定考办负责落实当地考点、考场,统一组织考试,做好考场监督等考务工作。各州(市)定考办请根据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落实考场情况,按要求填写考场信息登记表和计算机考试测试情况反馈表报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技术邮箱(453109495@qq*)。
(五)考场预约。
报名成功的医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预约考场。
(六)准考证打印。
考场预约成功的医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
(七)合格分数线划定。
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含60分)。
(八)考核不合格人员认定。
1.凡医师无故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考核合格结果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2.参加考核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三项考核中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九)成绩公布及查询。
考试结束后,医师可于规定的时间登录“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十)申请考核结果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为统一全省的暂停执业和注销注册时间,我省对申请考核结果复核时间段进行了统一规定,请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医师在规定时间段内向省定考办提出复核申请。超出规定时限者,不予受理。
(十一)合格标贴发放。
成绩公布及考核结果复核结束后,省定考办将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中的考核结果,向各州(市)定考办、省级各直属考核机构发放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合格标贴。每位考核合格的医师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2020年两年内)只有一枚合格标贴,请妥善保管并粘贴在医师执业证执业记录栏空白处。
五、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其他
(一)符合免考条件的医师,必须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中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医疗卫生机构初审、考核机构复审,再由省定考办审核后,符合免考条件的,即为本周期考核合格。免考条件详见《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无法提供或不及时提交免考证明材料的,按照不符合免考条件参加相应程序的考核。
(二)由于外地进修、出国学习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2019年度定期考核的医师,必须在考试报名时间内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可申请参加2019年底的补考或2020年的考核),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盖章,逐级审核上报到各州(市)定考办批准后报省定考办审核,省定考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考核。考试报名结束后提出的延期考试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仍按“无故缺考”处理,判定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三)公派参加援外医疗队、公派出国留学,且在本周期(2019年、2020年)内无法回国参加考核的医师,必须在考试报名时间内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到各州(市)定考办批准后报省定考办审核,省定考办审核通过后,由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中报名,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卫生机构初审、考核机构复审,再由省定考办审核后,决定考核结果。
(四)为严肃考场纪律,医师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未带身份证或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各州(市)应严格执行《考务手册》和《考场纪律和要求》的规定,对违纪违规的医师可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使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公平、公正进行。
(五)有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的部分州(市),民族医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由州(市)定考办自行组织出题、考试,考核结果报省定考办,同时将试卷上报备案。
(六)为便于医师更好地掌握本周期定考应知应会相关内容,医博士网可提供网络视频课件及模拟练习题库,考生有需要的可自行与医博士网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定考办:郭杨普进兵蔡玲君0871-68179573
医师定考管理系统网络客服电话:0871-63563958/4000042055
附件:云南省201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卫生部官方网站
*卫生部官方网站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部,为*原有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卫生工作[1]。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的机构。
2013年,*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扩展资料:
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3、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5、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6、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研究拟定*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卫生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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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教育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部、*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国籍法》不具有*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学校备案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九条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 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部门,由*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学校参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二)、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ysjy.ynjy*/ynedusso/#/login(三)、幼儿园教师班级管理心得体会范文(四篇)(四)、云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sso.ynjy*/(五)、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pxglpt.zjedu.gov*/(六)、湖南省中小教师发展网管理平台入口:*sts.hnteacher*/Account/Login?ReturnUrl=%2F(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jsd.hateacher*/Areas/AdminLTE/login.html(八)、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入口:*jsjy.qdedu*/login(九)、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jsjy.qdedu*/(十)、青岛市教师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入口地址:*jsjy.q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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