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购升级 天津限购政策2022年
天津限购政策2022年
一、天津限购政策有哪些
1、天津限购政策有:
(1)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
(2)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
(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2、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限购和不限购的房子的区别有哪些
限购和不限购的房子的区别有:
1、产权方面不同。不限购房屋属于商业用房,由于商住两用的房子,土地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因此使用时间就是40年或者50年。另外,在售的一些二手商住两用房,土地使用证大多是在几年前取得的,因此不少项目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会更少一些。限购的商品住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而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就是俗称的大产权房;
2、*不同。限购的商品住宅,普通住宅,比如北京、上海购买第一套房的首付是35%,并且可以使用利率更优惠的公积金还*。而不限购公寓无论买了几套,*了几次款,只要还清了就不影响以后继续*买商住的房子。可惜的是,买这种类型的房子,*是不能用公积金的,并且首付是50%,商*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3、购房数量不同。普通住宅有限购,全国各地的限购措施有所不同。而不限购公寓则没有限购措施,只要有钱就可以买。
2022天津限购政策
2022年天津限购房政策是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单身人士,不得再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和二手房屋;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房屋的,需要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
《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天津限购政策
法律分析:
天津市购房政策如下:1.以家庭为单位,在除滨海新区之外的天津其他区天津户籍限购第三套住房;2.外地户籍和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限购第二套住房;3.滨海新区不限购;4.外地户籍在天津买房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政策的通知》
1、天津户籍(含集体户口,不包括蓝印户籍,以下同)、名下无房的家庭(包括带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异人士,以下同),可以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购买2套住房;滨海新区不限购。
2、天津户籍、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可以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不限购。
3、天津户籍、名下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只能在滨海新区买房。
4、天津户籍、名下无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无子女,以下同),可以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不限购。
5、天津户籍、名下已有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只能在滨海新区买房。
天津限购政策最新2021
2021年天津限购最新政策如下:
1、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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