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屋出租?兰州市减免房租2022最新政策
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如何买卖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产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一、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
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后来*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公房的范围: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规定其他不宜*的。
二、兰州公房如何买卖?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合同》(简称《*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上面的内容就是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的具体信息,公房不是随便想卖就能卖的,公产房交易步骤必须要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准予*。同时*公房也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
兰州市减免房租2022最新政策
12月13日,兰州市*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兰州市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稳就业保民生、提升涉企服务能力、促进经济回稳、推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推出了25条措施,有效对冲突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回稳向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减免+缓缴为企业经营“减负”
减免房屋租金
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对合规承租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在2022年原租金减免基础上,再次进行租金减免,合计减免不超过6个月,间接承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市、县区属国有参股企业、在兰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减免政策,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者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税务部门也将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对2022年*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生产要素费
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受*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受到*严重冲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
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要素稳定供应。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通过优化购电方式适度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加大退税减征力度
税费方面,一是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是实施再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五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频次,受*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定额,为受*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第二部分】
稳就业保民生强金融促消费
增加金融支持
减轻困难企业还款压力。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下调对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鼓励*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补贴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岗位规模,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挖掘国有企业用人潜力,市属国有企业新招聘人员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比不低于70%。
加大*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全面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扶持政策,中小企业采购市场份额预留比例由44%提高至60%,中小微企业中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30%提高至50%。
加大对商贸行业企业帮扶力度
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加大帮扶力度,适度放宽百货商场、家居家电等行业外摆位限制。逐步恢复各类大型汽车展会,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发展直播带货、跨界联动促销等新模式。鼓励兰州老街、树屏丹霞、黄河楼等旅游景点开展假日经济促销活动,加快恢复张掖路、正宁路、酒泉路等重要路段“夜经济”秩序。推进产地市场、农贸市场和冷链物流项目提升改造。
【第三部分】
推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限售政策拿证即可交易
阶段性调整兰州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5年期以上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下限由下调至取消现行限售政策,个人购买的住房,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已按原有限售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限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上市交易不受影响。
推行“拿地即开工”
推行“拿地即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优化土地用途等事项变更补缴出让金手续。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等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适当提高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奖励幅度。积极探索推行“房票”制度,鼓励实行异地安置。
加快推进雁滩片区等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建设
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鼓励国企和民营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行动,依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转移和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推动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为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做好充足保障。加快推进雁滩片区、中山路片区、南河新村片区及五星坪华林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建设。
兰州市租房的规定有哪些
兰州市租房的规定有哪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第八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第九条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第十八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当事人行为及承租人使用房屋合法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证》可作为*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租赁房屋系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将《房屋租赁证》悬挂在租赁房屋的明显位置。第二十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一条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修缮义务。租赁房屋因得不到及时修缮给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另一方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任意搭建、拆改、装修;擅自搭建、拆改、装修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无故拒交或拖欠。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抬高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多收租金。第二十五条租赁双方应如实申报租赁房屋租金。申报租金额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核定、收取管理费。第二十六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照《兰州市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收取。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双方各交二分之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伪造、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的; 2、未按期申请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在接到责令补办通知后超过十五日不补办手续的;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第三十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综上所述,如果想找房子租住的兰州市民或者有空闲的房子打算往外出租的人都需要仔细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双方的交易,因为只有遵守了相关的租房规定才能保证后期的租住合作不会因为违反规定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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