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经历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1994年起草,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由原劳动部提出并负责起草。
2002年6月29日通过:《**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2002年11月1日施行:《**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2年6月4日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月15日草案出台:*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25日首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14年3月2日征求意见:**会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25日二次审议: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4年8月31日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12月1日实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修改时间
我国安全生产法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改,最新一次于2014年8月31日修正,并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便因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经历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
一、安全法中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安全机关、*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安全法亮点
1、亮点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安全法
2、亮点二:维护*经济安全
3、亮点三:确保文化安全
4、亮点四: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三、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_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修订时间
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订过三次: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修改内容: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
修改内容:
共进行五十二条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安全生产法修订2014】
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
修改内容:
共进行四十二条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共修订调整过3次,第一次修订比较简单,后两次都是较大的修订。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修订了几次
《**安全生产法》共修订了3次。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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